儿媳在儿子去世后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主要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儿媳与公婆的关系是通过婚姻关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并非血缘关系。在儿子去世后,婚姻关系消灭,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儿媳因此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协助赡养的义务主要包括:
1、经济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照料:这主要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精神慰藉:赡养人需要在精神上关心父母,使他们得到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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