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在中国是否有选举权?
我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这一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保护。根据这些法律,只有我国公民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籍人士,无论其在华居留时间长短,都不能参与我国的选举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两部法律均未提及外籍人士的选举权问题,因此默认外籍人士不在此范围内。
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受损时,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首先,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如果监护人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有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
其次,如果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侵害行为是明知且放任的,或者直接参与了侵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监护人可能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权,并指定新的监护人。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虐待罪和遗弃罪的相关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外籍人士在我国没有选举权。如果外籍人士希望参与我国的政治生活,他们需要先成为我国公民。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旨在保障我国公民的国家主权和政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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