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26
在影视二次创作中,对于商标的使用涉及到《商标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和“混淆可能性”原则。首先,如果二次创作中的商标使用是出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科研等目的,且并未超出必要范围,那么可以视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参见《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其次,即使非描述性或评论性使用,也需考虑是否造成市场混淆。如果二次创作中的商标使用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作品来源于商标权人,或者与商标权人有关联,或者影响到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这就越过了“混淆可能性”的边界,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参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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