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多次”寻衅的具体界定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关于"多次"的界定,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次数,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多次"。这需要考虑行为的频率、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但对“多次”的具体标准,该法条未作明确。
在网络空间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能否构成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通常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空间也成为了公共场所的一部分。
在网络空间中,如果有人实施上述行为,例如恶意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挑起群体冲突等,且情节严重,确实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网络空间的公开性、广泛性和即时性,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混乱程度可能会超过传统的公共场所,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行为表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上的诽谤、寻衅滋事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在网络空间实施此类行为的刑事责任。如果在网络空间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且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多次"寻衅滋事的界定是一个相对灵活的概念,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司法实践来判断。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犯罪次数、犯罪性质、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以决定是否构成"多次"对于此类案件,律师需要全面分析案情,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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