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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婚姻中是否必须提供情感关怀作为赡养?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4-17 浏览:
导读:婚姻中的赡养义务主要指的是经济上的扶养和生活上的照顾,而情感关怀并非法定的赡养义务婚姻关系中的情感交流和关怀是维系婚姻和谐的重要因素,这是道德和社会期待的层面。

婚姻中是否必须提供情感关怀作为赡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义务主要指在物质生活和健康照顾上的责任。此外,《婚姻法》(已被《民法典》吸收)也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虽然这些条款并未直接规定“情感关怀”为赡养义务,但它们强调了婚姻中的互相尊重和互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情感互动的期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被《民法典》吸收)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经济能力差异对赡养义务有何具体影响?

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属于个人财产的以外,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至于赡养义务,主要涉及到离婚后的经济支持,这与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直接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赡养义务并不仅限于子女的抚养,还包括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配偶的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担更大的赡养义务,无论是对子女还是对生活困难的配偶。但这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如对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法院的判决等来确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夫妻间的经济扶养和生活照顾义务,而情感关怀虽非法定赡养义务,但它是婚姻关系健康、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尽力提供情感关怀,以维护和谐的婚姻关系。在法律纠纷中,如果一方因缺乏情感关怀而遭受精神损害,可能会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精神损害赔偿等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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