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结果能否被法院复审?
经济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制度并非完全封闭,为确保仲裁公正、公平,防止权力滥用,法律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机制。
1. 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2) 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列举了可以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基本相同,还包括裁决的事项属于专属管辖,或者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等。
法院在审理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时,仅针对上述法定事由进行审查,不涉及对仲裁实体问题的重新审理。一旦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原仲裁裁决即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可选择重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经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如何界定?
根据《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一旦仲裁庭对某一经济纠纷作出了裁决,该裁决即为最终决定,除非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否则当事人不能再次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的仲裁裁决不得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这表明,仲裁制度遵循"一裁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力,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员有受贿等行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否则仲裁裁决就是终局性的,必须得到执行。
经济仲裁结果并非绝对不可挑战,当其存在法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复审。法院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的是监督者的角色,旨在纠正仲裁过程中的程序违法或裁决明显不公等问题,而非替代仲裁机构重新审理案件。这种制度设计既尊重了仲裁的独立性与终局性,又确保了仲裁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体现了法律对仲裁与司法关系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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