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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力原则在刑法中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4-25 浏览:
导读:溯及力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适用规则,规定新法对发生在其生效前的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但存在特定例外情况。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有利于行为人的特别规定、程序性规定的适用、持续犯和继续犯的处理以及国际公约与条约的约束等。

溯及力原则在刑法中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1. 有利于行为人的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新法对某一犯罪行为的规定较旧法更为轻微或减轻处罚,或者新法规定了旧法未有的免罪、减轻处罚情节,那么对于新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适用新法。这种“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程序性规定的适用:程序性法律规定通常无溯及既往的限制,即使新法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才生效,只要案件尚未审结,新的刑事诉讼程序法、证据规则等仍可适用于该案件。这是因为程序性规定主要涉及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而非对行为本身的评价,故其溯及力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限制。

3. 持续犯和继续犯的处理:对于持续犯(如非法拘禁)和继续犯(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跨越新旧法交替的时间节点,此时,如果新法对这类犯罪有更轻的处罚规定,那么对整个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当适用新法。这是因为在新法生效后,犯罪行为仍在持续,新法的效力自然延伸至这部分行为。

4. 国际公约与条约的约束: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当签署并批准加入含有溯及力条款的国际公约或条约时,应遵循“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即使相关行为发生在公约或条约对中国生效之前,也可能受到其溯及力条款的约束。例如,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对于某些严重腐败犯罪,缔约国应考虑使其国内法具有一定的溯及力。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已判决案件能否因刑法修正而重审?

已判决并生效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刑法修正而自动重审。这是因为我国的刑法具有溯及力问题的原则,即刑法不得溯及既往,除非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得到体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意味着,如果新的刑法对某一行为的处罚比旧的刑法更轻,或者不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那么对于新法实施前已经判决并生效的案件,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如提起再审程序)的情况下,才可能根据新法进行重新审理。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通常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程序和实体条件,例如发现新的证据、原判决存在错误等。已判决并生效的案件一般不会因为刑法修正而自动重审,除非新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更有利,并且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

犯罪行为与判决生效之间刑法修订,如何适用?

犯罪行为与判决生效之间,如果发生了刑法的修订,其适用问题涉及法的溯及力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1. 从旧原则:即“犯罪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即犯罪行为发生时,应适用当时的刑法规定。这是基于法治原则中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公民的行为只能由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来评价和规范,不能因法律的后续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2. 从轻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当新法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较旧法为轻时,即使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也应适用新法。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

综上,当犯罪行为与判决生效之间出现刑法修订时,适用规则如下:

(1)如果新修订的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定罪或量刑标准没有改变,或者改变后对被告人更为严厉,则应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旧刑法。

(2)如果新修订的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定罪或量刑标准有所放宽,或者增加了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使得按照新法被告人将受到更轻的处罚,那么应适用新修订的刑法。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刑法溯及力的适用规则,如第一条明确了“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等具体情形的处理方式。犯罪行为与判决生效之间刑法修订的适用,需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结合具体修订内容,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与稳定性。

溯及力原则在刑法中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有利于行为人的特别规定、程序性规定的适用、持续犯和继续犯的处理,以及国际公约与条约的约束。这些例外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关怀、对诉讼公正的追求以及对国际法义务的尊重。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些例外情况,有助于实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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