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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4-26 浏览:
导读:销赃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回答将详细阐述销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明知、客观行为及对象性质等要素,并援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销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 主观明知:行为人必须对所处理的物品或财产具有明知其系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的主观认识。这种“明知”既包括对物品来源的直接了解(即知道该物品系他人犯罪所得),也包括在客观事实和情况明显异常下,应当认识到其可能为犯罪所得但仍然予以掩饰、隐瞒的心理状态。简言之,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的心态,对于不明知或者误认为合法财物进行交易的,不构成本罪。

2. 客观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以下一种或多种行为:

- 窝藏:为犯罪所得或其收益提供隐藏处所;

- 转移:改变犯罪所得或其收益的所在地,使其脱离侦查视线;

- 收购:以购买等方式取得犯罪所得或其收益;

- 代为销售:帮助犯罪分子销售犯罪所得的物品或财产;

- 其他方法:如协助洗钱、伪造证明文件掩盖犯罪所得性质等。

3. 对象性质: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其中,“犯罪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包括实物、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犯罪所得收益”则是指通过对犯罪所得进行投资、交易或者其他方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4. 结果无价值:销赃行为不需要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只要实施了上述掩饰、隐瞒行为,无论犯罪所得是否被追回,或者犯罪分子是否被抓获,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销赃涉及的刑事犯罪有哪些?

销赃行为,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性质上属于对犯罪所得的处理和流转,是对上游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劫等)的一种辅助和延续,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追诉活动。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赃涉及的主要刑事犯罪有以下几种: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是最直接针对销赃行为设定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此罪。该罪名涵盖了各类销赃行为,无论犯罪所得为何种物品或财产,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且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2. 洗钱罪:如果销赃行为涉及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方式将非法所得“清洗”成看似合法收入的行为,可能触犯洗钱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如果销赃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且行为人明知所涉财物系上述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可能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3. 共同犯罪:在某些情况下,销赃者可能与上游犯罪行为人存在共谋或默契,对上游犯罪的发生起到了推动或帮助作用。此时,销赃者不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可能构成上游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的共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销赃者如果事前与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谋,或者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销赃渠道、帮助销赃,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销赃涉及的主要刑事犯罪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以及可能构成的上游犯罪共犯。具体罪名的适用需根据案件事实、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销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客观上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且行为对象确为犯罪所得或其收益。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刑罚,旨在严厉打击销赃行为,切断犯罪产业链,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任何公民在参与财物交易时,务必确保交易的合法性,避免因不明知或放任而触犯销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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