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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如何界定债务?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4-26 浏览:
导读:婚内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明确各自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经济权益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本文将探讨婚内协议如何界定债务,包括债务的性质、归属、清偿责任等方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适用建议。

婚内协议如何界定债务?

1. 债务性质的界定:婚内协议应明确界定债务的性质,即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内协议中应清晰列举各类债务的具体情况及认定标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2. 债务归属的约定:婚内协议可以约定特定债务的归属方。对于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可明确约定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共同债务,可约定按比例分担或由一方全部承担,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内协议对债务归属的约定只要符合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得到法律认可。

3. 债务清偿责任的划分:婚内协议应明确在债务未清偿时,夫妻双方的清偿责任。如约定在离婚时,某项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另一方应提供相应补偿或设定担保措施,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此外,对于可能出现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额外费用,也应在协议中明确承担主体。

4. 债务追偿权的保留:若婚内协议约定一方对外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追偿条件、追偿比例、追偿期限等内容,确保追偿权的有效行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未签字的婚内协议有效吗?

关于“未签字的婚内协议有效吗”这一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答案是明确的:未签字的婚内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一定的要件,其中一项重要要件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这种意思表示应当以一定的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到婚内协议,其本质上属于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的合同,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1. 意思表示一致:婚内协议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是否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一方对协议内容持有异议或者尚未同意,那么就无法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也就无从谈起。

2. 签字确认: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意味着,对于书面形式的婚内协议而言,只有当夫妻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按指印),才能视为他们对协议内容的确认,从而使得合同成立。

3. 效力欠缺:未签字的婚内协议,由于缺少了当事人的签字确认这一关键环节,无法证明双方已就协议内容达成合意并愿意受其约束这样的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调整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未签字的婚内协议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若希望就婚内相关事项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应确保协议内容得到双方一致同意,并由双方亲自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

婚内协议能规避共同债务吗?

婚内协议,又称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各自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承担等事项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关于婚内协议能否规避共同债务的问题,需要结合以下几个方面

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内协议对共同债务的影响:尽管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婚内协议对财产及债务问题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并不能绝对地规避共同债务。具体而言:

-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婚内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某一方单独承担的,该约定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即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债权人仅能向协议约定承担债务的一方主张清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但在对外关系上,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除非债权人明知并接受该婚内协议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 对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婚内协议对此类债务有特别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3. 婚内协议的有效性:婚内协议规避共同债务的效果还取决于协议本身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婚内协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 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若婚内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况,或者内容涉及免除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限制或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无法实现规避共同债务的目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内协议在界定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债务的性质、归属、清偿责任等关键要素,确保约定内容清晰、具体、合法。夫妻双方在签订婚内协议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确保协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以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尊重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婚内协议的约定影响到第三方债权的实现。通过合理的婚内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在尊重彼此经济自主权的同时,妥善处理婚姻关系中的债务问题,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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