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和诊疗规范、证明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等方式来证明其没有过错。同时,医疗机构也可以申请专家出庭作证,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对医患双方都有重要影响。对于患者来说,如果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那么他们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如果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那么他们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声誉损失。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对于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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