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庭自愿认罪,我国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当庭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和从宽幅度须考虑的因素,如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当庭自愿认罪对量刑具有积极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具体从宽幅度会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时机和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庭自愿认罪是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和程序适用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当庭自愿认罪是认罪认罚制度在庭审阶段的具体体现,也是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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