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帮邻居遛狗时,遛狗人成为事实上的管理人,需对狗的行为负责。若狗咬伤他人,遛狗人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遛狗人需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包括使用牵引绳、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制止狗的攻击行为等。若未尽到注意义务,如未拴绳导致狗失控咬人,遛狗人需承担主要责任。若邻居未提供安全措施(如未接种疫苗、未告知狗的攻击性),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饲养人需对管理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单独或共同赔偿。若遛狗人无力赔偿,饲养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后可向遛狗人追偿。
若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挑逗狗、擅自进入私人领地等行为,可减轻或免除管理人责任。但管理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过错,否则仍需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帮邻居遛狗、代收快递等均属无因管理。管理人需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履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若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遛狗时未拴绳导致狗咬伤他人,或代收快递时遗失贵重物品,管理人需赔偿损失。若管理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损失,则无需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若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可要求受益人补偿。但补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
若损失由第三人造成,管理人需证明已尽到注意义务,否则可能需先行赔偿,再向第三人追偿。遛狗时因第三人故意惊吓狗导致咬人,管理人需先赔偿被侵权人,再向第三人索赔。
若管理人能证明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被管理人明确拒绝管理或被管理人自身过错导致,可免除或减轻责任。但管理人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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