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分为三个层次:
1. 基础刑设置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阶段聚焦“数额较大”的认定,体现对初犯或情节较轻行为的惩戒。
2. 加重刑适用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处“数额巨大”与“严重情节”需结合涉案金额、次数、后果等综合判断。
3. 特别加重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针对巨额受贿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彰显刑法对严重腐败的零容忍态度。
量刑时需注意,行为人主动退赃、认罪认罚或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立案金额分为三档:
1. 数额较大标准
受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此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保持一致,体现法律对公私领域腐败行为的同等规制。
2. 数额巨大标准
受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该标准高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巨大”(二十万元),反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更高金额的容忍阈值。
3.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受贿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此标准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特别严重情节提供明确依据,确保量刑精准性。
需强调的是,行为人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节,即使未达上述金额,也可能被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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