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构成侵权。
若店名未注册为商标且无市场知名度,异地使用一般不侵权,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领域不重叠:
如餐饮店与服装店使用相同名称,不易引发混淆。
2.地域隔离明显:
如北京某咖啡店与广州某咖啡店使用相同名称,消费者难以误认关联。
若店名已注册为商标或具备市场影响力,则可能构成侵权:
3.商标侵权: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易导致混淆的,属侵权行为。
例如,某奶茶品牌在杭州注册商标后,上海商家擅自使用相同名称经营同类奶茶,即构成侵权。
4.不正当竞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字号、简称等),引人误认关联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例如,某老字号药店在本地知名后,异地商家盗用其名称经营药品,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未注册商标:
若店名未注册为商标,可继续使用,但需避免与他人注册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
例如,某服装店使用未注册的“XX”名称,若他人已在服装类注册“XX”商标,则该店可能构成侵权。
2.已注册商标:
若店名已注册为商标,可依法维权:
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查处侵权行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提起民事诉讼: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包括合理开支。例如,某化妆品品牌发现异地商家盗用其注册商标,可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并停止侵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或请求工商部门处理。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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