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侵权行为直接证据
包括侵权门店的现场照片、视频、侵权商品实物及交易记录等。
例如,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鞋铺销售假冒“新平衡”运动鞋案中,执法人员现场扣押22双侵权鞋,并调取销售台账固定侵权事实。此类证据能直观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规模。
2. 损害结果证据
涵盖权利方因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凭证,如销售额下降数据、利润减少报表,以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
例如,太原市某体育用品店销售假冒“耐克”商品案中,权利方通过提供近三年销售数据对比,证明侵权行为导致其市场份额流失。
3. 因果关系证据
需通过专业鉴定或数据分析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直接关联。
例如,商洛市某母婴店销售假冒“贝亲”奶嘴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报告,确认侵权商品与正品存在质量差异,进而导致消费者转向正品渠道购买。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侵权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近似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商标整体对比判断。
1. 行为推定证据
若侵权方曾因同类侵权行为被处罚,或明知商品来源非法仍低价购进,可推定其存在主观故意。
例如,天津市北辰区某服装店明知“N”标识运动鞋为侵权商品,仍从非正规渠道进货销售,被认定为故意侵权。
2. 沟通记录证据
侵权方与供货商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若涉及“高仿”“擦边球”等表述,可证明其明知侵权仍实施。
例如,某鞋铺老板与供货商的微信对话中提到“避开大牌logo,但设计要像”,此类证据可直接证明主观故意。
3. 规避监管证据
侵权方通过隐蔽方式销售侵权商品,如夜间交易、使用化名收款等,可间接证明其故意规避法律责任。
例如,某母婴店将假冒奶嘴藏于仓库角落销售,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后,该行为被认定为恶意侵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停止销售。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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