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物业突然撤离小区,业主首先要保持冷静,迅速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
若小区原本就有业主委员会,此时应发挥其核心协调作用。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监督物业服务等重要职责。
在物业撤离后,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寻求政府的指导和支持。
同时,业主们可以共同商议,决定是自行管理小区还是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如果选择自行管理,需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费用分摊方式;若要选聘新物业,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详细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转。
此外,业主还可以根据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要求原物业承担因擅自撤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理,对于物业擅自撤离造成的损失,业主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物业撤离小区并非可以随意为之,必须提前一定时间告知业主及相关部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同时,虽然该条例未明确规定提前告知的具体时长,但为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顺利过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业主。
一般来说,建议提前60天告知业主,这样业主有足够的时间来组织业主委员会、商讨后续管理方案以及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在提前告知的过程中,物业应详细说明撤离的原因、时间节点以及后续交接安排等信息,确保业主能够全面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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