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适用现行人身损害司法规范,取消城乡赔偿差异,全部按照城镇居民统一标准核算各项损失。
其中包含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大板块,每一项赔偿均有明确计算方式和固定金额依据。未构成伤残的普通健康侵权案件,受害人可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基础赔偿项目。
(一)物质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赔付,以实际诊疗支出为准。
2.误工费按照受害人误工时长和收入标准核算,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日常轻症误工赔偿普遍在两千元至一万元区间。
3.护理费按照每日一百五十元至两百元的标准计算,根据实际护理天数累计结算。
4.营养费每日赔付标准为三十元至五十元,依据休养时长确定总额。
5.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伤残的,除基础赔偿外,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伤残等级越高赔偿数额逐级翻倍。受害人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赔偿年限,七十五周岁以上统一按照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精神损害赔偿
遭遇严重健康损害造成巨大精神痛苦的,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常规侵权案件赔付金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严重伤残案件可赔付五万元至十万元。
侵犯健康权的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法定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全部要件齐备,受害人才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赔偿责任,缺少任意一项都无法认定侵权成立。
(一)存在违法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保护他人人身健康的相关规定,存在主动侵害或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行为,合法合规的必要医疗救治正当防卫等行为,不满足违法要件,不构成侵权。
(二)存在损害事实
受害人必须出现身体健康受损的实际结果,包含身体机能受损器官功能下降身体出现病理性损伤等实质性损害,单纯的主观不适无法认定为健康权损害。
(三)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健康损害结果存在直接法律关联,损害结果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引发,排除自身旧疾意外因素等其他外力干扰。
(四)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故意主动损害他人健康,或因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导致他人健康受损的,均满足过错要件。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一般不构成健康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健康权并不一定侵犯身体权,两项权利同属人身权利,但保护范围侵权判定标准完全不同,司法实践中可以单独侵犯健康权,也可以同时侵犯两项权利,不存在必然绑定的关系。
两者的核心区别体现在保护客体不同,身体权主要保护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身体器官的完整性,侧重保护身体外在形态完整。健康权主要保护身体机能的正常运转生理状态的稳定,侧重保护身体内在生理健康与机能完好。
单独侵犯健康权的情形十分常见,行为没有破坏身体组织完整,不会造成身体外伤或缺损,但导致受害人身体机能下降生理功能受损,此类情形只侵犯健康权,不涉及身体权侵权。而破坏身体组织完整的行为,大概率会同时损害身体机能,构成两项权利同时被侵犯。单纯侵犯身体权的行为,也有可能不影响身体健康机能,仅造成身体形态轻微损害,不构成健康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综上所述,健康权赔偿有明确统一的计算标准和金额梯度,侵权行为需满足四项法定要件。健康权与身体权相互独立,侵权行为不会必然同时侵犯两项权利,受害人可根据实际损害依法对应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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