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该条文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治精神。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负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义务,未按期足额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预交行为属于程序性要件,不等于实体责任的最终承担,仅为启动司法审查程序的必要条件。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法官会综合考量各方诉求支持比例、过错程度及诉讼行为合理性等因素作出公平裁量。
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调解书中的费用分担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得以未参与庭审或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
被告提起反诉的需另行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但费用分别计算。反诉被驳回或撤回的,已预交费用按规定退还或由被告自行承担,不因本诉结果而转移。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由上诉人负担,改判的重新确定分担比例。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诉讼费不予退还,重审后根据新裁判结果一并结算各阶段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对各类案件受理费标准作出系统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部分依额度递增适用不同费率。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三百元,涉及财产分割且总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的不再另行收费。超过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该标准兼顾身份关系特殊性与伦理价值考量。
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至五百元,损害赔偿请求另按财产案件标准计收。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无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五百元至一千元,有争议金额的依财产案件规则计算。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仅交纳十元,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关确权类每件一百元其余五十元。此类低收费标准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维权及公权力监督的制度倾斜,降低特定领域诉讼门槛。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数额按比例交纳,最多不超过五千元。支付令公示催告及破产申请等非讼程序费用另有专门规定,均显著低于普通诉讼收费标准以鼓励多元解纷机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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