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合并,但不是随时都能办理。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保险缴费年限。
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保险的缴费年限。
转入时遵循职工保险优先原则。职工保险缴费满最低年限的,必须转入职工保险;不足的,可以后延缴费至满年限再转,也可以直接转入居民保险领取待遇。
老家交的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里交的职工养老保险,最终按衔接规则合并计算,但合并方式因转入方向不同而差异明显。
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时,转移的是个人账户资金,缴费年限不折算。也就是说,老家的缴费年份不能增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只增加个人账户余额。
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职工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和缴费年限全部带入居民保险。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这对职工保险年限较短的人较为有利。
2030年1月1日起职工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逐步提高至20年,如果职工保险年限不足,转入居民保险后可按居民保险标准领取待遇。办理衔接需要向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后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接完成,个人无需往返两地办理。
退休待遇标准取决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否达到法定最低标准。职工保险缴费满最低年限的,必须按职工养老保险标准领取养老金。
职工保险缴费不足最低年限的,有两条路径:一是延长缴费至满最低年限后按职工标准领取;二是不再延长,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按居民标准领取。
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保险后,按职工保险计发办法核算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加,待遇水平通常高于居民保险。
职工保险转入居民保险后,按居民保险计发办法领取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中包含了转移过来的职工保险储存额。每位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制度领取待遇,不能两头都占。职工保险年限够就按职工标准,不够就按居民标准或延缴后再按职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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