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进行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约定从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优先按照约定分割财产。
(二)无约定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特殊情形的分配规则
1.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可主张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恶意侵害共同财产可少分不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时隔20年依旧可以分割财产,但仅针对特定法定情形,已依法分割完毕的财产,不得重复发起分割主张。该规则打破普通民事时效限制,重点保护未被处置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益。
离婚时双方未进行分割、口头约定暂不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便间隔20年,任意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此类财产始终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共有基础未完全消灭,不受诉讼时效约束。
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隔20年只要刚刚发现相关事实与证据,就可依法起诉再次分割财产,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此前通过判决、协议已经明确分割完毕的财产,时隔20年不得再次主张变更与分割。法律不支持当事人反复推翻生效文书内容、重复主张财产权益的行为,维护司法与民事交易的稳定性。
当事人发起时隔多年的财产分割诉讼,需要提交完整证据,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作处理或对方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证据完整属实的,法院会依法受理并作出分割裁判。
离婚时隔20年办理房屋过户,首先确认房屋分割的合法依据,依据主要分为离婚协议书与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不同依据对应的过户流程基本一致,仅材料准备存在细微区别。
持有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且房屋已明确分割归属的,双方可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产权属证明、离婚协议等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完成核验与登记。
一方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权益方可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隔多年对方拒不履约的,强制执行程序依旧有效,不动产登记部门会依据协助执行文书直接办理过户登记。
离婚时房屋未分割、时隔20年才完成分割裁判的,可凭最新生效裁判文书单方办理过户。登记部门核验文书效力与房屋权属状态后,会直接变更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完成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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