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的法定量刑规则
重婚行为直接破坏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属于明确的刑事犯罪行为。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身或他人存在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仍然实施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款明确划定了重婚罪的基础量刑区间,所有构成重婚罪的行为都在该法定幅度内裁量。
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刑期时,会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重婚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是否对合法配偶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等多方面情节。不同案件的最终宣告刑会根据个案实际情况有所区别。
如果行为人重婚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全案情况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内行为人需要遵守相关监管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重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证据不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重婚罪的损害赔偿金额认定规则
重婚行为不仅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同时也对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严重侵害。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并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填补自身遭受的物质和精神层面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重婚情形明确被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适用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组成部分。物质损害赔偿主要针对无过错方因重婚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取证产生的合理开支,共同财产被不当处置造成的损失等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没有统一的法定数值标准,人民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最终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重婚事实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人民法院才会依法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合理赔偿诉求。
三、重婚罪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规则
重婚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实施重婚行为的过错方承担。这里的过错方,既包括已有合法配偶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人,也包括明知对方存在合法配偶仍与其建立婚姻关系的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配偶一方。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只能向自身的配偶主张该项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向重婚关系中的第三方提出该类诉求。
如果无过错方选择单独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以重婚行为侵害自身配偶权为由主张权利,可以将实施重婚行为的双方共同列为被告,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类诉讼不受离婚诉讼程序的前置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是无过错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请求权依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侵权纠纷案件时,会根据两名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内部的责任分担比例。如果其中一方对重婚事实完全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重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程序无需另行缴纳诉讼费用,能够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处理民事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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