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存在协商免除的空间。我国现行法律对社会保险缴纳义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同时该法第六十条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缴纳社保的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排除该义务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以及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因此,所谓“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质上就是企业试图免除自己法定缴纳义务、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约定,从订立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企业而言,签署这份看似“免责”的协议,实际上暗藏多重法律风险:
第一,企业仍需要承担补缴社保的责任,一旦劳动者事后要求企业补缴,社保行政部门会依法责令企业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还会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所有成本都需要企业自行承担,原本通过不缴社保节省的成本会远低于最终的处罚支出;
第二,如果劳动者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增加用工成本;
第三,劳动者发生工伤、大病医疗等情况时,原本应当由社保基金承担的费用,将全部由未参保的企业全额支付,一旦发生重大工伤事故,企业甚至可能面临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巨额赔偿。
对劳动者而言,放弃社保看似拿到了更多现金收入,实际上会损害自身长远权益:社保断缴会影响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进而影响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断缴期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生病就医需要全额自行承担费用;还会影响购房、购车摇号、落户等资格,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劳动者应当清楚认识到社保的保障作用,拒绝签署此类违法协议,若企业强迫要求签署,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不存在“自愿放弃即可免责”的空间,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也要主动维护自身社保权益,共同遵守法律规定,构建合法合规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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