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全称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刑事犯罪,司法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四项法定构成要件,缺一不可,能够严格区分于普通的贷款民事违约行为,不会将一般合同逾期纠纷随意认定为刑事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贷款管理秩序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权益,贷款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专属金融业务,未经合规审批、通过欺骗方式获取贷款的行为,都会直接扰乱正规金融监管体系和信贷市场秩序。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法律明确禁止的欺骗手段,具体包含虚构真实贷款用途、伪造企业财务报表、提供虚假资金流水、虚构抵押物及担保资料等各类造假行为,通过虚假资料让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知并审核发放贷款,同时该行为需要实际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自然人和合法存续的企业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不存在特殊身份或行业限制。
(四)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明知自身提交的贷款资料存在虚假依旧刻意实施欺骗行为,但是本罪无需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仅存在故意骗取贷款的主观心态即可成立刑事犯罪。
涉案金额低于50万并非绝对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五十万元是本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心入罪门槛,但并不是唯一的立案追诉标准,存在多种法定特殊情形时,即便损失金额不足五十万元,依旧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刑事立案追诉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很多社会群众存在片面认知,单纯认为只要损失金额不足五十万元就属于无罪,该认知并不符合现行司法规定。
如果涉案金额未达到五十万元,但行为人存在多次骗取贷款、长期采用极其恶劣的造假手段、批量骗取多笔贷款、严重扰乱区域金融秩序、引发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司法机关依旧可以依法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并追究刑责。
反之如果贷款金额较低,且行为人全程诚实守信、按期足额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任何实际经济损失,也不存在其他恶劣严重情节的,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仅按照普通民事贷款纠纷依法处置。
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实际损失金额、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综合判定,不会单一以五十万元金额作为唯一定罪依据。
骗取贷款金额达到一千二百万元,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对应的量刑档次明显加重,司法机关会结合实际损失结果、犯罪手段以及各类量刑情节综合裁量最终刑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万元的涉案金额,已经远超普通入罪标准和数额巨大认定标准,属于情节极其严重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对应的基础量刑区间固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后肆意挥霍资金、转移贷款款项、长期拒不归还贷款本息,最终给金融机构造成巨额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法院会在法定量刑区间内依法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存在主动全额退赃退赔、积极挽回金融机构全部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可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基础刑期内酌情从轻量刑。
单位实施本罪涉案金额达一千二百万元的,会对单位依法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骗取贷款罪需满足四大构成要件方可定罪,五十万元并非绝对入罪标准。一千二百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基础刑期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结合退赃认罪等情节可依法调整最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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