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证,想要走离婚程序,首要工作是确认彼此是否构成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时间节点是划分关系性质的核心标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相关条例实施之前,双方已经满足结婚全部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这种情形下双方具备等同于登记婚姻的法律地位,想要分开可以正常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双方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在 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便长期对外以夫妻相称,也不会产生事实婚姻效力。当事人向法院单纯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双方想要分开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自行结束共同居住状态即可。
部分当事人可以选择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完成之后,婚姻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当日开始计算。完成登记再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能够直接适用婚姻相关法律规定。没有选择补办登记,双方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所有纠纷,不能套用离婚案件的裁判规则。
不少民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同居满三年、五年或者生育子女就能形成事实婚姻。现行法律早已取消长期同居自动转化为事实婚姻的规则,共同生活时长不能改变关系定性。认定事实婚姻只看起始同居时间以及结婚实质要件是否齐备,同居年限不具备决定性作用。
同居三年以上没有结婚证,首先区分双方属于事实婚姻还是普通同居关系,两种情形财产分割适用完全不同的规则。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财产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相应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遵循照顾女方、抚养子女一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
属于普通同居关系的双方,财产划分优先遵从双方书面或者口头合法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形,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确定财产归属。有财产约定的前提下,法院审理财产纠纷,会优先采信有效约定作为裁判依据。
没有达成财产约定时,财产区分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一方同居开始之前已经拥有的资产、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明确只赠与一方的财物,始终属于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不用参与分割。双方单独取得的工资、劳务收入,一般归各自所有。
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车辆,共同经营产生的收益,属于同居共有财产。法院处理这类财产,会依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资金投入、劳务付出综合判定分割份额,不会像离婚案件一样默认均等平分。当事人想要分到对应财产,需要主动提交出资转账记录、购买凭证等证据。
财产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完整证据材料提起析产诉讼。单纯主张共同生活多年财产理应平分,没有足够证据支撑时,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日常共同生活开支的消费支出,一般不会再进行返还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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