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指没有法定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即构成本文所称的同居。
同性恋者不能构成本文所指的同居的主体,我国对于同性同居关系的态度是不禁止、不提倡、不规范,其同居期间的财产收入为个人所有,可根据个案实际情况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共同投资的比照合伙关系或者按份共有关系处理。
相对于同居一词,还有一个被大众熟知的名词叫做“事实婚姻”,很多朋友对于这两个概念区分不清,认为是同一个意思。而实际上,根据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言下之意即是,该《条例》实施后,男女未婚共同生活的无论经过多少年,也仅仅构成同居关系,国家已不再承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的顺序:
(1)“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3)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此外,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须负扶养义务;如果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遗产继承权。
同居生活之前取得的财产一律为个人所有没有争议,但是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分割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实务中裁判结果混乱,因此按民法一般理论原则予以推定如下:
(1)一方单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原则上按个人所有处理。但在取得该财产时对方给予了辅助性劳动或生活帮助的,按照一般共有关系处理。
(2)双方以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表明是按份取得的,则按按份共有关系处理。
(3)依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4)依照继受的取得方式取得的,归继受人所有,以原始资本为投资取得收益的,归资本所有人个人所有。
(5)是否属于个人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权属不明的,推定为共同所有。
(6)因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按份享有和承担,否则推定为共同享有和分担。
(7)同居期间经双方达成合意,有同居财产协议的,依约定处理。
(8)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该方个人所有。
(9)同居后分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归个人所有。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于纠纷发生时由双方当事人先予以协商处理。在无法达成协议时,对于共同共有或者一般共有的部分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时,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对该财产的取得也有贡献的,则应认定该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对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分配,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较大的,分割比例可以相对较大。
(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所购置的房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意见》第10条,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结合国内现实情况来说,以结婚为前提的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房屋(俗称“婚房”),多基于购买或受赠方式取得。不管是购买抑或受赠,皆有两种可能:①单方购买或受赠;②双方共同购买或受赠。根据相关婚姻法解释,单方购买或受赠的房屋,应为购买人或受赠人单方所有,该情况在实践中没有异议。但是双方以共同收入购买或共同受赠的房屋,基于男女双方同居的真意是为了组成家庭,同时对该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基础为“共同”,因此,将其共同取得的房屋认定为共同共有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注意:对于该处“共同共有”认定的前提必须是由双方共同所得来购置,或是受赠给双方共同所有的,并非由某一方个人财产购置或受赠给某一方,后用于双方共同使用的。
同时,对本条的适用前提是男女双方最终没有登记结婚,因此不应当套用婚姻法相关解释中关于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关于房产部分的分割原则予以处理。
(2)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或获赠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具有极大风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对于物权我国采取的是公示主义。根据该法第16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即不动产的公示是依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的对象为权利人,即物权所有人。又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可以看出,要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主张将同居期间所得房屋定性为共有房屋并加以分割的一方,则必须举证证明有共同出资或共同受赠的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若实际情况特殊只能写一方名字,那么一定要保存好出资证据,比如购房付款发票,转账小票,或者双方以出资协议的形式将双方出资份额固定下来。若是受赠的,则签署双方协议,载明赠与方,赠予目的,赠予对象(赠予单方的只写单方名字,赠予双方的均要注明),然后各方签字。
(编辑:灰尘)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