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相关规定,自愿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必须经过30日离婚冷静期,且程序不可压缩,所以通常无法在一天内完成。
具体流程包括:
第一步:申请登记,双方携带证件至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第二步:冷静期,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期间无任何一方撤回申请;如有一方单方撤回,则申请失败,日后要仍想离婚需要重新申请;
第三步:领取离婚证,冷静期满后30日内,双方需再次到登记机关申请发证,逾期视为撤回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冷静期制度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确保双方充分协商。即使双方达成一致,最短办理周期为60日,且需两次到现场办理,无法通过简化程序缩短时间。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协议离婚需提交以下核心材料,同时需注意地域性补充要求。
1. 基础身份证明材料
户口簿与身份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核实户籍信息与身份真实性。若身份证遗失,可凭临时身份证办理,但需注明有效期。
结婚证:需提交两本原件。若一方遗失,需书面声明并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双方均遗失的,需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
2. 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需载明三项核心内容: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及探视权行使规则;共同财产分割方案与债务承担比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书需经双方签字确认,并注明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3. 照片与特殊主体证明
照片:需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背景为红色或蓝色,不得使用艺术照、生活照。
军人特殊材料:现役军人需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 地域性补充要求
涉外婚姻需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集体户口需提交加盖公章的户口首页复印件。
5. 特殊情形处理
若一方因故无法到场,需提前办理委托公证手续,但实践中建议双方共同到场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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