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时,内地居民无需再提供户口本,仅需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这一调整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旨在简化登记流程、提升服务便利性。
户口本取消后,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身份证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可实时验证当事人的户籍状态、婚姻状况及亲属关系。
系统显示当事人已婚或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登记机关将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书》。
对集体户口或户籍证明缺失的情况,当事人可凭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该证明与户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开具后一个月内完成登记,逾期需重新申请。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需提交两类材料:一是身份证明,即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二是声明文件,即“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对于现役军人,还需额外提交《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港澳台居民则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往来大陆通行证及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华侨与外国人需提交护照、经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实务中,材料提交需注意以下细节: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且与声明文件中的信息一致;声明文件需本人亲笔签署,不得代签或涂改;照片需为近期2寸半身免冠合影,背景为红色。
当事人曾离婚或丧偶,还需提交离婚证、法院调解书/判决书(一审需附生效证明)或丧偶证明。司法解释明确,材料缺失或虚假将导致登记无效,并可能承担伪造证件的法律责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自2025年5月10日起,婚姻登记实行“全国通办”,即当事人可在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这一调整源于《民法典》对“便民利民”原则的落实,旨在解决异地情侣“领证难”的问题。
异地办理需遵循以下流程:
1、双方需共同到选定的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证、声明文件及照片;
2、登记机关通过身份证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验证材料真实性;
3、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当场发放结婚证。
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且登记机关需通过民政部信息平台核实居住信息。
当事人居住证过期或地址不符,登记机关将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要求其更新证件或返回户籍地办理。
对于涉外婚姻,仍需到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登记机关办理,不可异地通办。
婚姻登记新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向“便民化”“法治化”迈出了重要一步。户口本的取消与“全国通办”的推行,既简化了登记流程,又保障了婚姻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公众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严格遵循《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材料真实、流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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