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书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结果,其法定格式包含以下核心条款。
1.需列明双方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确保主体适格。
2.离婚意愿声明,明确表述,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解除婚姻关系,避免附加情感纠葛描述,如因一方出轨等表述可能引发争议。
3.子女抚养条款需要明确
抚养权归属:子女由哪方直接抚养,并约定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如探视频率、节假日安排等)。
抚养费支付:约定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建议采用固定金额+大额支出分担模式,覆盖教育、医疗等潜在费用。
姓氏处理:若涉及子女姓氏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避免单方擅自更改引发纠纷。
4.财产分割规则
不动产:需注明房产位置、产权证号、补偿方式及过户责任,房贷未清偿时需明确处理方式。
动产与虚拟财产:车辆、存款、股权等需列明归属及补偿方案;网络虚拟财产(如游戏账号、支付宝账户)可参照《民法典》第127条确认财产属性。
债务承担: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明确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的原则,避免连带风险。
5.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约定违约金标准(如年利率24%)及争议解决路径,增强协议约束力。
自愿离婚需要冷静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期限即为“离婚冷静期”。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撤回申请,或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均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程序终止。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旨在减少冲动型离婚,给予夫妻双方足够的时间冷静思考婚姻关系的去留。在冷静期内,双方可以重新审视婚姻中的问题,考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重要事项,避免因一时情绪化而做出草率决定。这一制度对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形。若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对离婚相关事项存在争议,则需通过诉讼离婚解决。诉讼离婚不受冷静期限制,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情况进行审理判断。
此外,若存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形,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无需经历冷静期。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也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避免冷静期成为侵害当事人权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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