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此条款作为婚姻登记的强制性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性若未满二十二周岁,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书》。
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此类婚姻属于“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情形,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且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20岁男性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年龄条件。
实务中,曾有21岁男性持虚假身份证件申请登记,被婚姻登记机关当场识破并拒绝受理,工作人员明确告知“需满二十二周岁生日后再来办理”。
此类案例表明,法律对婚龄的审查具有严格性,任何试图通过伪造证件或隐瞒年龄的方式登记结婚的行为,均构成违法。
法定婚龄的例外情形仅限于民族自治地方。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五条,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变通规定,将少数民族男性的最低婚龄调整为二十周岁,但此类变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公民,且需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对于非少数民族或未在民族自治地方居住的男性,仍需遵循二十二周岁的法定标准。
法定婚龄制度作为婚姻登记的基石,既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也承载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男性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的二十二周岁标准,避免因年龄不符导致婚姻无效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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