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与追偿:错案受害人救济与责任追溯的基础依据
当案件经法定程序纠正认定为冤假错案后,受害人首先有权通过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依法向错案责任人追偿,这一规则的核心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存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冤假错案受害人获得救济的基础法律前提,保障了被错误追责的公民能够得到国家赔偿的抚慰。
针对错案责任的后续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既明确了错案责任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追偿责任,也衔接了纪律处分与刑事追责渠道,从制度层面避免了“国家赔偿、个人无责”的不合理情况。
二、刑事追责:故意枉法造成错案的定罪处罚依据
如果冤假错案是因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造成的,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核心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九十九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该条还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覆盖了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全领域的错案责任,只要司法或仲裁人员存在故意枉法行为达到入罪标准,就必须接受刑事处罚,从最严厉的层面遏制了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违法行为。
三、执法过错划分:不同环节错案责任的认定依据
针对侦查、行政执法环节造成的冤假错案,我国也有明确的部门规章界定责任归属,避免责任推诿。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修订本)》,第六条明确“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这种按环节划分责任的规则,清晰明确了不同流程中错案制造者的责任,确保每一个导致错案的过错行为都能对应到具体责任人,不会出现责任模糊、无人担责的情况。
冤假错案的追责,本质是对司法公正的矫正与捍卫,从国家赔偿的权利救济到刑事追责的严厉惩罚,所有追责环节都有清晰的法律依据支撑。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落实错案追责,不仅是对受害人的交代,更是对所有司法工作人员的警示,从根源上倒逼办案人员恪守法律程序,守住公正司法的底线,维护法治的权威与尊严。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