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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利性执法是什么意思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6-09-23 浏览:
导读:趋利性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偏离法治轨道,将执法行为作为牟取个人部门或地方经济利益的手段而开展的执法活动。其本质是公权力异化,核心表现为逐利选案小过重罚违规罚没以及滥用强制措施谋取私利。这类行为违背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原则,严重侵害群众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与执法公信力,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厉遏制。

趋利性执法是什么意思

趋利性执法是什么意思

  一、趋利性执法的法律内涵界定

  趋利性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以执法为名谋取经济利益,违规罚没财物,将公权力异化为创收工具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将经济利益置于法律权威与社会公正之上,把执法当作牟利手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处罚群众,或者有处罚依据但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违反比例原则的,可以视情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

  二、趋利性执法的常见表现形式

  趋利性执法呈现多重异化形态,一是指标化罚款,内部下达罚没数额与绩效奖金挂钩,迫使执法人员为完成指标而找问题。二是选择性执法,对有罚没潜力的对象频繁检查从重处罚,对无利可图者放任不管。三是以罚代管,将罚款作为纠正违法行为的唯一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规跨区域执法即违反该管辖原则。

  三、趋利性执法与违规异地执法的交织

  现实中趋利性执法与违规异地执法常相伴而生,以趋利动机将违规异地执法作为攫取经济利益的手段。违规异地执法表现为违反法定管辖权限和协作程序跨区域执法,如未办理手续擅自跨区域开展执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管辖争议未解决时擅自跨域执法即属违规。

  四、趋利性执法的制度根源剖析

  趋利性执法根源在于多重制度漏洞叠加。部分地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挂钩或变相返还,执法单位罚得越多预算追加比例越高。基层执法经费保障不足,依赖非税收入弥补缺口形成自费执法。考核重罚款金额轻执法质量,倒逼执法人员追求短期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则为逐利留下隐患。

  五、遏制趋利性执法的法律路径

  根治趋利性执法需从预算制度监督考核多方面形成闭环。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执法预算按法定职责单独核定。建立罚款裁量基准细化处罚阶次,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同时强化外部监督,将滥用职权行为纳入公益诉讼或刑事追诉范围,对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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