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实施法定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剥夺继承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其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最为严重,无论既遂还是未遂,都会导致继承权丧失。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也属于绝对丧失情形,因为这类行为严重破坏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遗弃、虐待以及围绕遗嘱实施的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欺诈、胁迫等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同样会丧失继承资格。
需要说明的是,继承权丧失只针对特定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并不意味着丧失对所有人的继承资格。是否丧失继承权,通常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依法确认,其他继承人不能自行宣布某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并非全部不可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也就是说,因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因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及因欺诈、胁迫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明确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仍然将其列为继承人,继承资格可以恢复。
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两种情形,属于绝对丧失,即使被继承人生前表示谅解,也不能恢复继承权。恢复继承权需要同时具备悔改和宽恕两个条件:
(一)悔改不能仅停留在口头道歉,应当有实际照料、弥补过错等表现。
(二)宽恕可以通过书面材料、录音录像、遗嘱安排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意思的方式体现。如果其他继承人对是否恢复存在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确认。
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不会因为性别、婚姻状况、是否出嫁、户口是否留在父母家而当然丧失继承资格。
在法定继承中,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无论女儿是否已经结婚,只要属于上述子女范围,就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如果女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如果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父母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遗产分配按照遗嘱执行。但遗嘱也不能完全排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
综上,继承权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实施故意杀害、争产杀害、遗弃虐待、伪造篡改遗嘱等行为,可能丧失继承资格;部分情形确有悔改并获得宽恕,可以恢复。女儿与儿子享有平等继承权,具体份额还需结合遗嘱、扶养义务和证据情况综合判断。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