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死缓后可以申诉。申诉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改判死缓不消灭申诉权,申诉针对的是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或者适用法律,改判结果本身不构成申诉的障碍。申诉权基于生效判决产生,与判决结果轻重无关。
申诉需要符合法定情形。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诉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予以驳回。法定情形是申诉能否启动再审的门槛,泛泛表达不服不构成申诉理由。
申诉不停止判决的执行。死缓判决生效后,罪犯被交付执行,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申诉被受理并决定再审的,再审期间是否停止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诉不产生自动中止执行的效力,这一点与上诉不同。申诉是生效后的救济,执行程序照常推进,两者并行不悖。
申诉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受理。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书、身份证明、生效判决书、证明申诉理由的证据材料。申诉审查没有固定的期限,审查结果以驳回申诉或者决定再审的形式作出。
申诉的时效和次数需要注意。申诉一般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符合法定情形的仍应受理。申诉没有次数限制,同一案件反复申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申诉信访处理。申诉被驳回后,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新的事实,再次申诉的受理可能性较低。
申诉期间罪犯的服刑表现影响减刑。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申诉不影响死缓期间的考察和减刑的适用,罪犯在申诉期间的服刑表现同样计入考察。申诉成功改判的,已经执行的刑期依法折抵。申诉与减刑两条线各自运行,互不替代。

死刑改死缓需要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未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核准程序是死缓判决生效的法定环节,不能省略。
死缓核准的报请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后,将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报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需要提审被告人。复核程序不同于二审程序,不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必须提审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复核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复核意见以裁定形式作出。
核准裁定作出后判决生效。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裁定送达后,死缓判决生效,罪犯交付执行。核准前判决尚未生效,罪犯不交付执行。核准程序把死缓判决的最终决定权集中在高级人民法院,与死刑立即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形成层次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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