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签合同越权代理是否有效视具体的情况来定;
在《民法典》中,协议生效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唯有生效的合同,才能及时全面予以履行。不生效的协议尽管已成立,但因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范,或者协议当事人对协议生效进行了附期限或条件的约定,所以,不能生效。在越权代表情形下,根据《民法典》中相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但若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其会被推定为恶意,而恶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定代表人越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源于我国国有企业的传统领导体制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法人代表权制度。我国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通常情形下法人的正职负责人(如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法人是是作为组织的企业,法律赋予其拟制的人格,但作为拟制的“人”(注意:通俗的理解:“法人不是人”,是指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不具有自然人所有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借助一定的自然人完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