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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未交付发票是债务人拒履行债务的理由吗?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1-03 浏览:0
导读: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应该秉持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未交付发票是债务人拒履行债务的理由吗?

2020年未交付发票是债务人拒履行债务的理由吗?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16日,原告重庆市万州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星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巫山县三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公司)签订《重庆市巫山县三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巫峡宾馆铝合金及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材料到达施工现场时,支付合同总额的30%;铝框架安装完毕,支付30%;玻璃安装完毕,支付10%;工程竣工验收15日内,一次性付清尾款。同时,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5%。随后,万星公司如约完成装饰工程,但三峡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后万星公司发出《关于巫山巫峡宾馆拖欠重庆市万州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款的函》,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小宁签收该函,之后陆续向万星公司付款,但原告均未向被告交付发票。其间巫山县地方税务局向三峡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三峡公司催促万星公司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三峡公司拒绝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51万元。三峡公司诉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51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巫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万星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交付发票只是一种从义务,被告三峡公司以原告未交付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完成装饰工程后,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巫山法院判决:由被告三峡公司支付原告万星公司工程款51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三峡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万星公司有责任对已付工程款提供建筑安装发票,但支付工程款是三峡公司的法定义务,三峡公司以万星公司未及时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为由,拒付工程余款没有法律依据。

  重庆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工程的装修方已完成了装修,并为被告所接受,其主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而原告开具发票的义务仅为该合同的附随义务,与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不是对等对价的,被告则不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以原告未交付发票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欠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如果本案原告应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除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外,还可向税务机关投诉,以追究原告偷税漏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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