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条例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2026更新)

来源:大律师网 时间:2026-08-02 浏览:66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88年08月25日

施行日期:1988年08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8月0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

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

审查批准的通知


1988年8月25日 高法明电〔198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的地方人民法院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与香港某个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对方办理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等类似司法协助的法律事务。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今后各级人民法院需要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必须就协议内容、签约对方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事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特此通知。

点击加载全部内容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