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条例 >> 地方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6完整版)

来源:大律师网 时间:2026-09-06 浏览:66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年08月01日

施行日期:2022年08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9月06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5月1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1995年9月1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5年3月3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


二、《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2006年11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三、《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2003年11月2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四、《包头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1990年3月15日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3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五、《包头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4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六、《包头市奶牛良种繁育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七、《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点击加载全部内容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