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年12月04日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9月19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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