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00年01月01日
施行日期:1997年03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9月23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
一、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
二、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三、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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