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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2026全文)

来源:大律师网 时间:2026-10-25 浏览:66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98年05月12日

施行日期:1998年05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8〕3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以上“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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