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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沈阳警方侦破一起特大吸食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判多久?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4-29 浏览:
导读:4月28日沈阳市公安局刑侦禁毒局发布消息,他们历时7个多月,辗转辽宁、云南、天津等省市,侦破了一起特大吸食贩卖毒品案件,抓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32人,缴获毒品冰毒4.5公斤,毒资100余万元。那么,贩卖毒品罪怎样认定?贩卖毒品罪判多久?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4月28日沈阳市公安局刑侦禁毒局发布消息,他们历时7个多月,辗转辽宁、云南、天津等省市,侦破了一起特大吸食贩卖毒品案件,抓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32人,缴获毒品冰毒4.5公斤,毒资100余万元。

  据介绍,2018年8月中旬,沈阳市公安局刑侦禁毒局通过群众举报和初步调查发现,铁西区居民雷某、曹某与多名贩毒人员联系密切,二人没有正当职业和合法收入,却经常出入高档娱乐场所,出手阔绰。种种迹象表明,两人有重大涉毒犯罪嫌疑。

  警方经过对雷某、曹某的贩毒网络成员、毒品来源及运毒方式等情况进行细致摸排,最终掌握了该团伙的组织架构,查清了该团伙毒品来源于流窜在中缅边境云南临沧、耿马县的王某手中。雷某与王某联系毒品交易后,由雷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的“马仔”李某负责将毒品通过多层伪装运至沈阳,再由曹某负责向吸贩毒人员进行销售,每月交易量达3公斤以上。

  2019年2月下旬,由沈阳市公安局刑侦禁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发现,雷某在锦州市购买一辆黑色轿车后与李某一起驾车赶往昆明,与王某在昆明某停车场内完成了毒品交易。然后,接到通知的曹某按照雷某的要求,携带少量毒品回沈阳试“成色”,为下一步大量销售做好准备。

  3月10日,专案组分别在昆明机场和一出租屋里将雷某和李某抓获,当场查获冰毒4500余克。与此同时,上线王某也在中缅边境云南耿马县一饭店内落网。3月11日,专案组在沈阳市铁西区等地分别将团伙骨干成员曹某等29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目前,该涉毒团伙中的21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沈阳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吸毒人员曲某等11人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贩卖毒品罪怎样认定?

2019年沈阳警方侦破一起特大吸食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判多久?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三)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目前,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贩卖毒品罪判多久?

2019年沈阳警方侦破一起特大吸食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判多久?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从轻处罚。

  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点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贩卖毒品超过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3)有法定从重情节或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4)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以上情节严重情形的;

  (5)其他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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