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开除、除名或辞退等,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法领取失业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条件:
缴费年限: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非自愿失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被开除、除名或辞退等情况。
失业登记: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通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当地政策决定。
累计缴费1-5年:最长领取12个月。
累计缴费5-10年:最长领取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最长领取24个月。
特殊情况: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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