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幸遭遇医疗事故,患者应立即着手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时收集并妥善保存各类证据至关重要,病历资料便是其中的核心。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这些详细记录着患者整个医疗过程的资料,是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收集证据后,患者可尝试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与院方的沟通应秉持理性、冷静的态度,清晰地表达自身诉求,要求院方对事故原因、责任归属等作出合理说明,并就赔偿事宜展开讨论。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患者可依据《条例》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调解。当然,患者也有权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过程中,需注意收集并整理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相关证据,以增强诉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医疗事故鉴定遵循以下法定程序:
1. 鉴定启动
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级医学会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2. 鉴定内容
鉴定机构需审查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疗规范、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鉴定结论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至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3. 证据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需经法庭质证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若患者对鉴定结论存疑,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情形。
此外,患者有权在鉴定过程中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若拒绝提供或篡改病历,法院可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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