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若物业服务企业未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存在重大缺陷,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若开发商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无法入住,业主在此期间有权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若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业主有权拒交这部分物业费。
同时业主在房屋出租时与承租人明确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物业费,且此约定符合法律法规,则业主可以不再承担物业费缴纳责任。
此外,小区配套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合同约定标准,影响业主正常使用,业主可以要求减免部分物业费。减免部分应由开发商承担,直至设施达标为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在新小区中,物业公司的选择往往由开发方有一定的决定权。但这不是绝对的,因为最终的决定还是在于业主。
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委会),那么由业委会组织业主大会,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决定聘请哪家物业公司。
若小区没有业委会,且开发方也不负责聘请,那么可以找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协调,以协助业主完成物业公司的选聘工作。
无论是开发方初期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还是后来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续签的委托管理合同,都体现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选聘和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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