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最为严重,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情况。
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赔偿项目与一级类似,只是各项费用计算会依据伤残程度调整。
三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赔偿同样包含多项费用。残疾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10年。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赔偿项目相对较少,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赔偿金额需依据实际损害程度,结合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确定。
牙齿损伤若造成轻度残疾或一般功能障碍,多属于三级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三级医疗事故包含“轻度器官损伤,有一般功能障碍”,具体到牙齿,常见情形包括:
拔除健康恒牙2颗以上;
或牙齿损伤导致咬合关系紊乱,需长期正畸治疗才能部分恢复;
或因医疗过失导致牙齿根管治疗失败,引发慢性根尖周炎,造成牙齿松动 Ⅲ 度以上。
牙齿损伤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但未达轻度残疾标准的,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明确四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牙齿相关情形包括:
拔除健康恒牙1颗;
或牙齿充填治疗后出现继发龋,需二次治疗;
或因医疗操作不当导致牙龈撕裂、出血,经短期治疗可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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