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如初次传播、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若行为构成犯罪,则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分为两种罪名:
(1)传播淫秽物品罪: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适用情形为:不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视频、图片、文章等),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传播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如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文件100个以上、文章/图片200件以上等);
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定次数(如1万次以上);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会员人数达一定数量(如200人以上);
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自杀、自残、性犯罪等)。
(2)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传播数量大、获利多、造成恶劣影响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如传播数量巨大、获利巨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量刑关键因素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量以下情节:
传播内容的具体类型(如视频、图片、文字等)及数量;
传播范围(如是否涉及未成年人、跨境传播等);
主观恶性(如是否明知故犯、是否多次实施);
社会影响(如是否引发公共秩序混乱、舆论关注等);
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专门用于直播淫秽视频的APP,其研发、搭建、运营、推广行为,均不属于普通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全部属于目的性、规模化的网络淫秽犯罪,司法定性更为严格,追责层级更高。
运营淫秽视频直播APP并从中获取收益的主体,统一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搭建专属平台、吸引用户观看、充值付费、会员开通等行为,都属于明确的牟利行为,完全契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该行为对应的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淫秽直播APP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器维护、流量推广、渠道分发等辅助服务的人员,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相关辅助行为为淫秽直播活动提供必要支撑,需要按照从犯标准依法承担对应刑事责任。
普通用户使用淫秽视频直播APP观看、浏览内容,未参与传播、运营、牟利的,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主动转发直播链接、录制直播视频对外传播的,会单独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相关违法或犯罪行为。
大规模运营淫秽直播APP,覆盖用户数量多、涉案金额大、传播范围广的,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司法机关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区间内量刑,并处高额罚金或没收全部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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