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根据伤残等级、劳动关系状态及地方政策有所不同,具体明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全国标准统一,根据伤残等级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月数计算。
一级伤残:27个月。
二级伤残:25个月。
三级伤残:23个月。
四级伤残:21个月。
五级伤残:18个月。
六级伤残:16个月。
七级伤残:13个月。
八级伤残:11个月。
九级伤残:9个月。
十级伤残:7个月。
2.伤残津贴(按月领取)
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至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可以享受这两项待遇。
支付主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计算标准:国家未规定统一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常见做法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对应一定月数计算。例如,部分地区标准如下(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4.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按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档,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50%计算。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40%计算。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30%计算。
5.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
6.其他费用
医疗及康复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辅助器具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赔偿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主要分为医疗康复相关待遇、伤残相关待遇和工亡相关待遇三大类,具体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等十余个项目。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配置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可延至24个月。
7.生活护理费:
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按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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