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内容:如果确实没有财产可供缴纳罚金,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法院会核查申请人的财产情况,确认确实没有缴纳能力的,会作出相应调整。
法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附加刑的一种,必须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犯罪分子自身或者家属,都需要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主动完成缴纳。如果到期没有主动缴纳,法院会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犯罪分子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犯罪分子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没有能力缴纳全部罚金的,可以主动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身的经济状况,提交对应的财产证明材料,申请对罚金进行调整。申请时需要如实说明不能缴纳的原因,不得隐瞒自身财产情况,逃避缴纳义务。
法院接到申请后,会对犯罪分子的财产情况进行核查,确认确实存在缴纳困难,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会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延期缴纳,或者酌情减少罚金数额,也可以直接免除全部罚金。如果法院核查后发现,犯罪分子有隐藏转移财产等故意逃避缴纳的行为,不会批准申请,还会继续强制执行。
即使法院暂时没有批准减免,犯罪分子服刑期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会中止执行,等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都会随时追缴。如果确实终身没有缴纳能力,法院也不会再要求家属代为缴纳,不会牵连无辜的家庭成员。
回答内容:罚金属于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是否会影响减刑,要看是否确实有缴纳能力。如果确实没钱缴纳,不影响减刑认定。如果有缴纳能力却故意不缴纳,会影响减刑的认定,甚至不予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我国法律对减刑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只是其中一项考察内容,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对于确实没有能力缴纳罚金的服刑人员,不会因为未缴纳罚金就否定其悔改表现,不影响正常的减刑申请。
如果服刑人员确实没有缴纳能力,需要向执行机关和法院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证明自身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确实无力缴纳罚金。相关机关会结合证明材料,综合认定服刑人员的悔改表现,不会单纯因为未缴纳罚金就不予减刑。
如果服刑人员明明有缴纳能力,却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故意不缴纳罚金,会被认定为不满足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办理减刑时会从严把握,甚至直接不予减刑。这种情况下,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就会直接影响减刑结果。
按照现行规定,对特定类型的犯罪,不积极退赃赔偿或者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不会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自然无法获得减刑。这类规定只是针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服刑人员,不会对确实无力缴纳的服刑人员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减刑始终坚持全面考察的原则,不会单一以罚金缴纳情况作为减刑依据。只要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其他条件,即使确实无力缴纳罚金,也会依法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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