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享受生活护理费。这种费用的支付标准是按照所在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且会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而调整,以确保其基本生活。
一级工伤认定的主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因工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重度智力障碍、四肢瘫痪、全盲等,无法再从事任何类型的工作。
2. 工伤造成的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损,例如需要长期全天候有人照顾,无法自行完成基本生活活动。
3. 工伤直接导致生命垂危或虽未立即危及生命,但已造成不可逆的重大器官功能丧失,严重影响健康和生存质量。
4. 其他经医学鉴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一级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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