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0
《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利。《婚姻法》第30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都有再婚和再生育的权利。”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则强调了公民在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享有生育的权利。这意味着,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不再生育,这样的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被视为无效。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解除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共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的一种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协议一经签订并生效,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
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影响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此外,若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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